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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地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案例:朱某,8岁,因医院过失造成一眼盲的损害后果,其父母委托律师以医院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院委托律师应诉。案例中,朱某父母、朱某父母代朱某聘请的律师、医院聘请的律师,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及权限如何呢?
  首先,朱某的父母在诉讼中的身份是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权是依据监护权而产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本案中朱某父母在朱某未成年之前对其有监护权,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人,不仅能够行使一般性诉讼权利,还可以行使涉及实体利益处分的诉讼权利,如提出、承认、放弃、变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第二,朱某父母代朱某聘请的律师及医院聘请的参加诉讼的律师,其身份是委托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的授权委托而产生,即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与单方授权而产生的。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而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国外,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1)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上述案例中,朱某父母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朱某父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可以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对于特殊诉讼权利的代理必须要明确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五,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委托了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上述案例中,朱某的父母代朱某聘请了律师,如果给了律师特别授权,在诉讼过程中,朱某及其父母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但因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常涉及相关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本人需要参加鉴定的,本人应当参加。
  综上,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通常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和特殊身份而产生,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则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委托,代理权限来自于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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