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患者术后为何突然死亡?原来是“它”惹的祸!
【事实经过】
患者家属:要是知道骨水泥有毒,谁敢用啊!
涉事医院:我院对患者的诊治过程符合常规,诊断明确,措施恰当,未有不足,不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
从患者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医方诊疗行为未违反诊疗常规,但存在术前对患方骨水泥毒性、过敏反应的严重性强调不够的缺陷。
综合意见
后记
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按10%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
文生给您提个醒
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拥有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利知道、选择或者拒绝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措施的权利。在告知患者治疗方案时,医方应实事求是,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应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就患者自身情况进行重点告知,比如本例患者属“过敏体质”,医方应就发生过敏的风险进行重点告知,并准备风险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