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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好心垫付医药费,却血本无归

【事实经过】

 

 

2018年11月20日,王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当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于2019年1月21日出院,于2019年1月23日死亡。王某仅有儿子一个亲属。王某出院时,欠付医疗费十余万元。医院向王某儿子索要欠付的医疗费,但王某儿子以王某死亡后无遗产可继承,即使有遗产可继承,也明确承诺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医院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本来应该先交费后治疗,但考虑到患者家庭情况,就先进行了抢救,谁成想患者儿子拒绝支付医药费。
 
医院:王某的医疗费用,本来就应该先交费、后治疗,但医院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就先进行了抢救。现在王某医疗费欠费十余万元,该欠付费用应该认定为王某与其儿子的共同债务,王某儿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为王某住院时的病情、可选的治疗方案等医院都是向其儿子告知,最终也是由其儿子选择的治疗方案,这也就说明相关医疗服务系由王某儿子选择的。而且,医院在对王某治疗过程中,其子也到场,并向医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应该视为其对王某医疗费用的认可。
 
王某之子:家父去世后,未留下任何财产供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对其所欠付的医疗费用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王某之子:在家父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确实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治。作为儿子,我也感谢医院对家父的悉心救治。但我认为家父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赵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我父亲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赵某承担,而并非由我承担。家父去世后,我已起诉赵某,索要家父的医疗费,但是我到医院请求出具欠付医疗费的相关证明时,医院未予以配合,导致医疗费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此外,对于医院所称的家父欠付医疗费系我与家父的共同债务问题,我对此不予认可。我与父亲不存在财产混同,在家父去世后,其也未留下任何财产供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对其所欠付的医疗费用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而且,就算家父有财产可以继承,我也明确放弃。
 
 
【争议焦点】
 
医院主张王某之子支付医疗费有无依据。

 

 

 

 

 

 

 

 
 
 
 
 
医院主张王某之子支付医疗费用有无依据?

 

 

 

 
律师:医院主张王某之子支付医疗费缺乏依据
 
二人虽系父子关系,但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均各自独立承担。王某受伤在医院抢救治疗的费用,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之子没有接受医院的医疗服务,医院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子承诺为王某承担该笔费用,故医院在诉状中认为王某之子承担该笔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另,王某已经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其留下遗产已由王某之子继承。从这一角度来分析,医院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综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受害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负有清偿欠付医院全部医疗费用的义务。本案中,医院主张王某之子承担所欠付的医疗费用,但医院未提交王某之子自愿承担该债务的证据,也没有其他依据能够支持医院的主张。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王某之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因此,基于继承关系,医院主张王某之子承担偿还债务也缺乏依据。

 

 

 

 

 
后记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医院要求王某之子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文生给您提个醒

 

 

 

 
医院对王某先治疗后收费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其向已放弃继承权的王某之子主张医疗费,确无法律依据。
 
对于医院的医疗费,医院可以再与王某之子协商,若协商不成,医院还可以考虑直接提起代位权之诉,直接要求赵某承担医疗费。虽然索要医疗费是王某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且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针对专属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现在的问题是王某客观上无法行使此种权利,如若受困于法律救济途经的缺乏,医院不能直接向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形成的必然结果是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追回,而肇事的责任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结果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且目前也存在不少判例支持了医院的代位权主张。
 
因此医院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提起代位权之诉,向赵某主张医疗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