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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院的过错害得我再手术一次,还被感染了

【事实经过】

 

金某于2014年11月15日因“查体发现心影增大2年”入住A医院。2014年11月24日A医院行“二尖瓣成型+三尖瓣成型”术。术后出现主动脉瓣反流、血压升高的情况。出院后达到重度反流,血压持续升高。金某于2015年3月10日至A医院复查,因“二尖瓣成形术后复查发现主动脉夹层半月余”第三次入住A医院。3月18日A医院行Bentall+Sun’s术。金某2015年4月3日从A医院出院后转入B医院,诊断为呼吸困难原因待查,医院获得性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病。2015年4月25日病情稳定后出院。

金某认为A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出现主动脉夹层病以及感染,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委托平合医患中心进行调解。

 

 

金某:因为医院的过错,害得我还要再做一次手术,而且还感染了。

 

金某:我检查的时候本来主动脉瓣形态未见异常,在A医院做完第一次手术后就出现了主动脉瓣返流、血压升高,而且出院后情况变得更严重了。三月份去A医院复查的时候,又发现了主动脉夹层病。因此可以说明,这些新病都是医院第一次手术的原因造成的。夹层手术后,还造成了我的感染。因为A医院的过错,害得我多做了一次手术,使我身体大不如前,且需要持续的治疗、吃药,我已经失去了对生活的希望!

 

 

A医院:医院是正常治疗。

 

A医院:金某出现的问题是自身疾病所致,并非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金某本身便有高血压,高血压是导致动脉夹层最常见的危险因素。金某自身呼吸功能不全,反复感染,医院在术前便尽了告知义务。

 

【焦点问题】

从双方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临床专家:主动脉夹层不是医院诊疗行为造成的。

 

诸多因素可导致主动脉夹层,包括遗传因素、先天性因素、高血压、主动脉中层退行性变、动脉硬化、主动脉炎症、损伤、妊娠等。如果是手术创伤导致主动脉夹层,应有急性症状,而不应是后期复查才发现。因此主动脉夹层不是医院诊疗行为造成的。

 

 

鉴定机构:医方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在主动脉夹层“Bentall+Sun’s术”前未就患者肺功能进行评估,存在过错。本案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多年,其肺功能能否耐受该手术直接关系到手术时机的选择及术后患者的恢复。医方在金某术前检查中存在对主动脉瓣观察不仔细的可能。

 

术后查超声提示主动脉瓣返流,医方在出院诊断中并未提及,出院医嘱也未告知,视为医方对金某主动脉瓣返流的病情重视不足,告知不充分。金某术后即有感染,医方给予抗感染治疗,未及时给予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未及时请呼吸科、感染科等相关科室会诊,致感染控制不利,存在不足。患者在术后发生呼吸困难,获得性肺炎等并发症与该不足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意见

 

 

 

 

A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患者疾病因素占主要,因此建议A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后记

 

 

 

最终经过调解,金某与A医院达成一致,医院按20%的责任比例向患方进行赔偿,纠纷就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