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患者感染,为何医院无过错?
基本案情
王某2018年6月08日因发作性语言不能4小时,头痛伴恶心呕吐3小时余入住甲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丘脑、左侧);脑室铸型(第三、四脑室);梗阻性脑积水;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高血压病3级",急诊行“左侧脑室穿刺外引流术+腰大池穿刺外置管引流术”,术后出现吸入性肺炎,颅内感染,持续高热,7月5日转入ICU继续治疗,7月6日在局麻下行“左侧脑室穿刺引流术”,进行抗感染治疗,持续腰大池引流炎性脑脊液,7月30日行“左侧脑室穿刺引流术”头颅MRI示:“脑室扩张,脑室孤立,与脊髓蛛网膜下腔亦阻隔,于8月2日行“神经内镜下三脑室底造瘘+导水管成形+omaya囊植入术”,术后定期经Omaya囊穿刺缓慢取脑脊液降低颅压及送检,8月16日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治疗,9月1日行“左侧脑室枕角-腹腔分流术”,术后第五天王某神志转为清楚,9月20日出院,出院时气管切开,言语不清,右侧肢体可抬离床面,坐立位平衡保持不良,日常生活转移、穿衣等完全依赖他人帮助,转入乙医院进行治疗。
王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导致王某术后颅内感染;甲医院在王某入院时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手术治疗,没有尽到诊疗义务;甲医院对王某护理不当,导致王某ICU出现吸入性肺炎。为维护王某之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平合医患中心进行调解。
王某家属:医院整个诊疗过程都存在问题。
王某家属表示:医院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原告术后颅内感染;医院没有对王某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对王者护理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吸入性肺炎;医院术后抗感染不利,导致王某颅内感染反复;医院对患者用药不慎,导致患者出现肾损伤。患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不能讲话。
甲医院:我院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存在过错。
甲医院:王某来我院时原发大量脑出血并且已经脑室铸型等疾病,极其凶险,预后极差,经我院治疗能够存活并基本好转出院已经非常不易,对此患者及其哥哥也多次给我院送花、留影表示感谢,故我院的诊疗行为积极正确有效。同时,患者自身存在吸入性肺炎,颅内感染也是其脑出血及其尿激酶溶栓等正常治疗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我院对此并不存在过错,而且经治疗患者病情也完全控制治愈,并不存在损害结果。患者诉称的损害结果完全是其自身原发脑出血危重疾病的自然转归,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我院不存在任何过错,我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焦点问题
从王某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甲医院的手术、护理等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专家意见
问题:甲医院的手术、护理等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法医专家:甲医院无过错。
王某所患疾病系自发性脑出血,脑出血手术治疗后继发颅内感染为此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王某肢体瘫等神经功能障碍为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甲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临床专家:甲医院并不存在过错。
参考依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第五章脑血管性疾病第十一节高血压脑出血、《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第十一章中枢神经系统急危重病第二节脑出血、《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第四章脑血管疾病第七节高血压脑出血。脑出血是非外伤性脑实质出血,绝大多数由高血压合并动脉硬化引起,是一种高病死率和高致残率的疾病。发病突然,出现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常伴头痛,呕吐,血压增高及意识障碍。其中,丘脑出血,上下肢瘫痪等感觉障碍突出,意识障碍多见且较重。CT检查可确诊,早期处理控制血压,抗血管痉挛,激素治疗(有争议),外科治疗可降低再出血、水肿或由于血肿的占位效应导致坏死引起的致残率,但很少能改善神经功能。基底节或丘脑出血,外科治疗并不比内科治疗有明显益处,而且两种治疗预后都不好,脑室出血宜脑室穿刺引流加腰穿放液治疗并发症通常有脑水肿,颅内感染、肺部感染等。
本案患者50岁,男性,发作性言语不能4小时,头痛伴恶心呕吐3小时入院,高血压病史,头颅CT左侧基底节丘脑出血,破入侧脑室(丘脑,左侧)第三、四脑室铸型,诊断明确。入院时合并脑积水,脑疝,中枢性呼衰,吸入性肺炎,心律失常等,急行左侧脑室穿刺外引流术+腰大池穿刺置管外引流术、呼吸机辅助呼吸、脱水降颅压、控制血压抗感染等治疗。患者病情反复,医方给予治疗为支持对症,病人好转出院。
医方诊断正确,治疗行为符合相关规范,不存在明显过错。患者病情危重,目前状况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综上所述,甲医院并无过错。
处理结果
调解员与患者、医院多次沟通后,患者对甲医院无过错的意见提出了质疑,最终调解不成,转入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