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经典案例    患者危在旦夕,家属怒吼:医生你在哪!

患者危在旦夕,家属怒吼:医生你在哪!

【事实经过】

 

2017年1月14日,患者潘某因发热至北京甲医院就诊,诊断为“低钾血症”,给予补钾、退热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潘某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动、呼吸暂停,以“呼吸心跳骤停"送进抢救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30宣布临床死亡。病历记载为:初步诊断:猝死,心律失常,电解质紊乱,低钾血、低钠低氯血症,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部感染?高血压病,糖尿病,肠梗阻术后。临床死亡原因:猝死,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急性冠脉综合症?患者家属认为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因此将甲医院告上法庭。

 

患方:该做的检查没有做,出了事10分钟都找不到医生,能救回来才怪!

 

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诊疗规范,患者就诊初期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够,一些必要的检查都没给做,药物使用也不规范,忽视患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年龄、身体健康情况,导致输液中出现突发症状后,家属立即找医务人员,但有10分钟都找不到医生,这样能救回来才怪!

 

 

涉事被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我院对于患者的治疗抢救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更不存在10分钟无人抢救的情况。第二,诊疗过程中,家属拒绝必要检查,医生开具一个小时之后才去交费,原因不明,耽误的时间家属承担后果。综上,我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争议焦点】

从患者与医院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
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患者因发热、心律不齐收入急诊内科诊治,符合诊疗常规,医方无过错。

第二,病历中记载者“CR胸部正位、生化、心梗三合一等影像、化验检查,患者家属暂拒要求治疗",但未见患方签字,应认为医方告知方面不到位,存在不足。

第三,2017年1月14日19点23分神经内科会诊病历记载“眼科会诊,我科随诊”,但病历中未见眼科会诊情况记载,应认为医方存在不足。

第四,病人在冠心病基础上,心功能不全,心电图示ST压低,T波异常,心梗三次检查结果均存在异常情况并伴有电解质紊乱,此情况应行认真分析讨论,是否应重症监护或收入院/积极对症治疗,病历中未见明确分析、处置的记载,上述情况不排除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应认为存在缺陷。

第五,患方述患者病情危重时找不到医生,约10分钟无医生抢救,上述情况属事实认定,依据现有资料无法明确评估。

    综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意见

 

 

 

认可鉴定意见。考虑到患者自身存在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为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导致,结合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及未行尸检的情况,综合考虑认为:医方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后记

 

 

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酌情确定由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体会

 

 

在诉前调解、鉴定听证会与开庭审理中,患者家属一直在强调患者在病情危重时有10分钟找不到医生,无医生抢救这一事实。但遗憾的是,患者对这一事实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该主张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调解员在调解其他案件时,也遇到过一起患者家属主张“患者出现突发状况时医生长时间不到场”的纠纷,但从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从患者突发状况,到医护人员赶到现场,仅用了不到3分钟。

调解员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说患者家属说谎,设身处地的站在患者家属的角度,当我们自己的父亲、母亲、孩子危在旦夕时,我们一定希望医生立刻出现在患者身边实施救治,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我们对时间流速的感知,可以理解。

不过最后还是要说一句,对类似上述的事实主张,患者还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这样的主张很难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