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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到晚了也要担责?看看律师怎么说

【事实经过】

 

2017年5月18日上午,已怀孕约6个月的张某因身体不适晕倒在家,9时56分,张某家属拨通了120急救电话,告知医院事发地点为“某小区大门口”,并且约定“派人在路边等待,救护车来了就招手”,通话时间约82秒。10时02分,120救护车驶出医院大门,几分钟之后又回到医院。10时12分,张某家属再次拨通了120急救电话,催问为何救护车还不到,接线员解释刚刚回电话时医院被告知不要救护车了。张某家属表示要求救护车快点来,派人在楼下等。10时16分,120救护车出车。10时18分,张某家属再次打通120电话催促救护车,表示“人已经不行了,已经昏迷了”。10时21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张某家中,立即开始对张某进行抢救,采取了“胸外心脏按压,简易呼吸面罩,建立静脉通路,肌注及静推付肾等药物,清理口腔异物”等措施,至10时55分,张某仍无生命迹象,心电图呈直线显示,被宣布临床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才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院。

 

 

张某家属:本来五分钟的路,半个多小时才来!

 

张某家属表示:从医院到我家,开车最多也就五分钟,我在路边怎么等也不来,我两次给医院打电话催促,结果半个多小时才到。车上的医务人员也没有准备齐抢救工具,只对患者采取了粗糙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因抢救不到位、不及时而当场死亡,且患者身怀六个月的孩子也胎死腹中。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医院: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正的。

 

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接到救援电话后立即派出了120救护车,中途工作人员回拨电话确认地址时被告知不需要了,于是通知救护车返回,此后再次接到救援电话后又立即出发了,目前我单位设施不全、有很多骚扰电话,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因设备出问题导致出诊后接到的第二次电话至今不能确定是谁打的,之后也回拨了电话但没有人接,在第二次接通后我们派出了车辆,最后也到达了现场并采取了抢救措施。此外,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患者的死亡与急救车延误到达是否有关尚不确定,急救车到场后病人瞳孔放大,无法确认有无生命体征,心电图显示的是一条直线,在医学上已经死亡,抢救基本已无意义,如在120到达之前死者已经死亡就与我单位无任何关系,就算120到场时死者还有一口气,采取措施后能否抢救过来也不确定。综上,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正的。

 

【争议焦点】

从双方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医院是否应对张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医院是否应对张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律师: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医院设立120急救专线电话是一种要约行为,张某突发急病后其亲属拨打120电话请求救护车并告知具体地址后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医院应该为张某提供及时的急救医疗服务。医院派出的救护车中途返回,后又再次出车,致使本该只需5分钟到达的车程被延误至25分钟,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意见

 

 

认可律师意见。虽然患者家属拒绝对张某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张某死亡原因,亦无法确认其死亡与医院的延误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但医院的救护车若及时到达,张某及时获得救治有可能挽救其生命,医院的延误行为从客观上使得张某丧失了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因此建议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文生给您提个醒

 

 

文生在此提醒大家,在拨打120专线时,切勿惊慌,保持镇静。首先,一定要讲清病人所在的详细地址。如“××区××路×号×单元×室”,切忌不能只交待在某商场旁边等模糊的地址。其次,要说清病人的主要病情或伤情,诸如呕血、昏迷或从楼梯上跌下等,使救护人员能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最后,一定要提供畅通的联系方式,一旦救护人员找不到病人时,可与呼救人继续联系。

也提醒医院,在患者拨打120专线并告知具体地址后,医疗服务合同即成效成立,院方应立即派出救护车尽快赶往患者所在地,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后记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按照20%的比例对家属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