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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皮术后患儿惊呼:妈妈快看!我胸口长毛了!

【事实经过】

 

2016年4月22日,10岁的小新在家玩耍时,不慎碰翻开水,其左颈部、左前胸部被烫伤,小新父母赶忙将其送往甲医院治疗。急诊以“全身多处热水烫伤8%深Ⅱo”收入院。住院期间,甲医院的医生要求在小新头部取皮植到烫伤部位,小新的父母曾要求在臀部或者大腿部取皮,医生说头部取皮长得快,还给小新的父母看了很多他们曾经做的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都显示头部取皮后恢复得很好。小新父母遂相信了其宣传,于5月6日在甲医院进行手术,头部取皮,然后全身多处创面清创植皮。

 

出院后,小新的父母发现小新头上供皮区竟然不长头发!而颈部、胸部植皮区却长出不该长的毛发!小新父母多次到甲医院咨询,均被告知头发会慢慢长出,胸部的毛也会脱落。但小新的病情发展依然如故,该长的头发不长,不该长的部位疯长!再次去甲医院咨询,医院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从不就小新的问题作出正面答复。小新的父母忍无可忍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患者家属:肯定是医院手术的问题!

 

患者家属表示:当时我们就说从大腿上取皮,医院非要从头上取,现在出问题了吧!以前孩子头发长得可好了,一点都不秃,现在该长头发的地方不长,不该长头发的地方疯长,不是医院的问题还是我们孩子自己的问题不成?

 

 

涉事医院:我院在诊疗过程中操作得当,有明确告知,不存在过错。

 

涉事医院:患者具有手术指征,取皮部位的选择符合诊疗原则。我院在术前已在手术同意书中明确告知可能出现预后外观不满意的情况,患者家属充分了解风险及预后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患方称植皮区存在毛发生长,头部供皮区形成部分斑秃,属于手术相关并发症,愈合程度取决于个体差异。

 

【争议焦点】

 

从患者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医方在术中取皮过厚,存在过错。

 

供皮区的选择主要根据伤情、植皮部位及能作为供皮区的部位而定,头皮是全身皮肤最厚处,血运丰富,抗感染力强,愈合快,可再次供皮,是大面积深度烧伤供皮的首选部位。小新系大面积深度烧伤患者,且年龄小,故选择头部取皮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要求,不存在过错。按移植皮片的厚度,可分为刃厚皮片、中厚皮片、全厚皮片及带真皮下血管网皮片及真皮移植,头皮作为供皮区,应以提供刃厚皮为主,取度时不能过深。小新行“全身多处创面削痂植皮术,头部取皮术”后,目前头部供皮区部分无头发生长,颈部、胸部植皮区部分见毛发生长,考虑为医方在术中取皮过厚所致,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意见

 

 

认可鉴定意见,甲医院为小新行“全身多处创面削痂植皮术,头部取皮术”存在手术适应证,无禁忌证,术式选择符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术前征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由于取皮过厚,造成小新头部供皮区部分无头发生长,颈部、胸部植皮区部分见毛发生长,甲医院对此存在医疗过错。但考虑陈某年龄因素,势必造成手术困难,特别是取皮困难。因此,建议甲医院承担75%的民事责任。

 

 

 

 

后记

 

 

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按75%的责任就患者后续治疗需要的费用向患者进行赔偿。

 

 

 

 

 

 

 

 

文生给您提个醒

 

 

 

现在有些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的。医疗机构履行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地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对患者高度的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医务人员对患者高度的谨慎和注意,是指其凭借专业知识应当预见到诊疗行为可能会给患者造成的危险或损害,当危险或损害实际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是指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危险或损害不该发生,不因诊疗行为的介入而出现,医务人员在诊疗原有疾病的同时,可以通过自己高度的谨慎何注意避免何防范危险或损害的发生。若医务人员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或是预见到但没有谨慎避免,或是损害发生时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均说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