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肝救子发现竟抱错儿子!医院如何担责?看看文生律师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7日,28岁的张奇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确诊为乙型肝炎,肝癌。张奇的父母丢下工作,陪同四处求医。为了挽救年轻的儿子的生命,张奇的母亲蒋艳丽决定“割肝救子”。但体检中发现,张奇血型为AB型,她和丈夫都是A型。蒋女士于是瞒着儿子做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蒋艳丽并非张奇的生物学母亲。
为了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进行肝脏移植,蒋艳丽的丈夫在4月初到了儿子的出生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蒋艳丽夫妇最终在河南驻马店找到了张奇的亲生父母和自己的亲生儿子郭明。
但也得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张奇的亲生母亲也在上个月被确诊乙型肝炎、肝癌,刚刚做完切除手术,正在接受化疗。
目前,张奇还在医院,等待着能够匹配移植的肝源。蒋女士表示将对医院提出索赔。
【律师点评】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医患双方对于“医院因工作疏忽至孩子抱错,存在过错”这一事实和认定双方没有分歧。接下来双方面对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两点:
一、法律关系分析及患方可以何种法律关系索赔?
二、患方可以对哪些项目提出索赔?
问题一:法律关系分析及患方可以何种法律关系索赔?
我们知道,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患方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索赔,会直接影响索赔项目,而要探讨医方与患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先解决“医院将孩子抱错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是违约?是侵权?笔者将逐一进行分析。
违约之诉
本案中,孕产妇(蒋女士)在医院生产,与医方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违反了妥善照看新生儿的合同义务,导致抱错孩子,母子分离28年,给孕产妇造成了损失,存在违约。因此,蒋女士可主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依《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
侵权之诉
患方亦可以侵权责任纠纷,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医方虽然只有一个侵权行为,但侵害的主体不同,侵害的法益也有所不同。
首先,医方侵害了两对儿孕产妇和丈夫对子女抚养、监护、教育的权利与新生儿被亲生父母照顾、呵护的权利,依《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最高法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医方将孩子抱错,侵犯了抚养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医方还侵害了新生儿(张奇)的生命健康权。根据相关研究显示,我国每年新发肝癌患者46万,在这些患者中,90%以上患者都有乙肝,再结合本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患者张奇2岁多时,就被检测出患有乙肝,因此可以推测,张奇患上肝癌与其自身是乙肝患者存在关系,那么有读者要问了,既然张奇患上肝癌有可能是自身患有乙肝所致,又和医院有什么关系呢?这就要从张奇为什么会染上乙肝说起。围产期母婴传播是乙肝最主要传播途径之一,本案中张奇的亲生母亲也患有肝脏疾病(乙肝),因此,张奇患上乙肝很有可能是通过母婴传播。而母婴传播是有可能被阻断的!倘若医院及时进行母婴阻断(采取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和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联合免疫的手段),有90%以上的可能阻断成功!我国1992年就颁布了《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方案》规定:“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经济条件许可,对单纯表面抗原阳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针10微克或单纯用30微克3针免疫接种”。张奇出生于1992年6月,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已在全国推行6个多月。由于“错抱”,医院只对张奇采取了一般新生儿的应对措施,导致阻断失败,而倘若没有发生“抱错事件”,张奇作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医院对其采取对应的阻断措施,将极大概率避免张奇患上乙肝的可能,更避免了其乙肝发展为肝癌的可能。因此,如果医院在住院期间发现张奇的生母乙肝阳性,就应该对其进行进行阻断治疗,而因为抱错没有进行治疗,该抱错的行为就使得张奇丧失了治疗机会,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患上肝癌理论上就存在关系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医院的这个抱错的行为是侵权和违约的一个竞合,即既是违约又是侵权。但具体而言,患方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更为妥当。
问题二:患方可以对哪些项目提出索赔?
若患方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法律一贯的填补损失原则,笔者认为索赔项目可分为四部分:
总结,医院抱错孩子的现象十分罕见,但也不时见诸报端,再次提醒我们的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避免出现这类因疏忽大意产生的错误。
(笔者以上观点仅基于目前公布的案件事实而论,具体案件发展取决于实际事实及法院判决,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实施日期:1992.01.01,现行有效)
三、免疫方案
(一)新生儿免疫
1.不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所有新生儿使用10微克三针免疫接种。
2.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妊娠6至9月筛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
经济条件许可,对单纯表面抗原阳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针10微克或单纯用30微克3针免疫接种。
表面抗原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仍可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1987.04.20,失效日期:2011.06.23)
2.检查内容
初查
①确诊早孕后进行登记并逐项填写围产保健卡(册)(简称围保卡、册)。
②详细询问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计算预产期。
③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基础血压。确定妊娠月份。
④作常规化验:尿常规(包括尿糖)、血色素、血型、血红蛋白、肝功能(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等。
⑤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