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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说的近视激光手术安全无害!

2010年5月10日患者李某因近视12年,前往甲医院眼科就诊,5月14日在甲医院行准分子激光矫治手术,术后出现视物重影等症状,对其工作和将来的生活都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后患者李某多方求医,称二次手术的风险巨大,可能后果比现在更严重,除此之外,无任何方法来改变现况,为此陷入深深痛苦之中。患者李某认为甲医院应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故将甲医院诉至法院。

【事实经过】

 

 

2010年5月10日患者李某因近视12年,前往甲医院眼科就诊,5月14日在甲医院行准分子激光矫治手术,术后出现视物重影等症状,对其工作和将来的生活都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后患者李某多方求医,称二次手术的风险巨大,可能后果比现在更严重,除此之外,无任何方法来改变现况,为此陷入深深痛苦之中。患者李某认为甲医院应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故将甲医院诉至法院。
 

 

患者:你医院不是说激光手术矫正近视安全有效、对双眼无伤害吗

 

 

甲医院说激光手术矫正近视安全有效、对双眼无伤害,我才接受的手术治疗。手术当天,医生说机械故障,等到半天医生才急忙为我做手术。术后双眼十分疼痛、流泪不止、视物朦胧、看物体严重变形扭曲、有三个重影和大斜线,医院解释这属于正常现象,一切症状会在术后3个月全部消失。但术后3个月仍无好转,医院提出找最权威专家为我检查,结果显示手术严重偏心,偏心数值远远超过近视眼激光手术规范所规定正常误值差。我又前往其他知名医院检查,结果是双眼视物效果已经无法恢复,并且第二次手术的风险度十分高、精准度差。甲医院手术操作有问题,给我造成了难以补救的损害,应当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涉事医院:我院对患者的诊治过程符合常规,诊断明确,措施恰当,未有不足不存在过错。

 

 

我院行双眼准分子激光手术,手术过程顺利。病历记载术后一周后患者双眼视力明显恢复。但反映其视物有虚影,不舒服,经我们对症处理后其总是不满意,后与他院进行会诊,经检查,其双眼角膜确实出现不同程度的偏中心。为此,我院提议可以为原告提供免费的视觉训练及药物治疗。患者同意了我院的意见,在我院进行了多次的视觉训练治疗。

 

 

 

手术偏中心是准分子手术常见的并发症,术前我院已向原告交代相关问题,其表示理解并签字。我院认为患者术后出现偏中心是因其术中没有盯好指示灯所致,与设备及医生技术水平无关。严重的偏中心会影响视力,造成大的角膜散光,降低视觉质量,但不会导致角膜变性和圆锥角膜,因此,它不是准分子术后的严重并发症。我们发现患者远、中、近视均无异常,其本人的工作生活均未受到影响,因此我院认为患者尽管出现偏中心情况,但属于较轻微,对其视觉质量影响不大。此外,目前的医学技术已完全可以治疗偏中心,针对患者的情况来说,可采取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患者配合治疗,只要配合治疗,不会遗留不良后果。我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从患者家属和医院的表述来看,争议焦点在于:
 
该损害后果与手术是否有关?

 

 

 

 

 

 

 

 
 
 
 
 
该损害后果与手术是否有关?

 

 

鉴定机构:术后并发症的发生与手术有因果关系

 

 

患者李某因近视史12年到甲医院就诊,后行双眼准分子激光手术。被鉴定人有手术适应症,无明确禁忌症。手术记录中未见医方手术操作过程违反诊疗规范。医方术前告知了术后可能发生“切削区偏中心”的风险,患者李某签署术前知情同意书,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被鉴定人术后出现视物模糊、虚影等,经多家医院眼科会诊、检查确诊为:切削区偏中心1.5mm(超出正常误差范围,>1mm可造成术后可造成术后不规则散光、炫光等),该并发症的发生与手术有关。
 
“准分子激光术后切削区偏中心”的原因为视轴偏离瞳孔中心过远、术中瞳孔缩小偏向鼻侧、患者未注视光源等。引发该并发症有3种原因:1.设备因素;2.医生技术操作;3.患者术中未注视光源等。其中1和2都为医方原因。医方曾因设备问题推迟被鉴定人原定手术时间,使被鉴定人产生怀疑和负担,在患者非全麻的手术状态下,医生若未尽到提示患者配合手术的义务,均会导致患者术中未注视光源。术后被鉴定人发生了“光学切割区偏中心”的并发症,该并发症的发生与手术有关,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综合意见

 

 

 

综合鉴定意见,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未见违反规范之处,但是,原告术前曾因设备问题推迟手术时间,使其产生怀疑和负担,且被鉴定人术后并发“光学切割区偏中心”超出正常误差范围,与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患方的举证责任是医方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患方完成举证责任后,医方应就其主张的无过错或无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医方没有能够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医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其并未充分举证,在无法证实造成原告术后不良症状与医院无关的情况下,考虑到医方因素可能更为主要,参考鉴定人的意见,甲医院应对原告术后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后记

 

 

 

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按80%的责任向原告进行赔偿。

 

 

 

 

文生给您提个醒

 

 

 

任何手术都有一定的风险,激光近视手术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风险可能来自于患者本人、医生的技术水平、手术方式的局限性以及手术的设备。假如手术中患者配合不佳或者手术中手术器械、设备出现意外、手术者经验不足等,都可以导致手术失败或留下后遗症。术后患者没有听从医生嘱托按时规范用药、及时复查,也可能出现术后并发症。医疗过程中,不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应该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尽到应尽的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