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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患者拒不出院就可以多获赔偿吗?

【事实经过】

 

2014年9月16日,王女士为行腹膜透析治疗至北京某公立医院,该院对其进行了体格检查及常规检查等,初步诊断为: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4.双眼失明。9月18日,医院在局麻下对王女士行腹膜透析置管术,术后王女士出现腹痛、发热。次日,医院考虑出现肠管穿孔、急性腹膜炎,转外科急诊行部分小肠切除术,术后转入ICU病房予以抗感染、肾脏替代、补液、抑酸、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当月30日,王女士转回普通病房,予以血液透析、抗感染、降压等治疗。11月15日,医院对王女士进行全院会诊认为其病情平稳,可出院观察,但王女士认为,是医方行腹膜透析置管操作不慎致小肠穿孔,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因此王女士一直拒绝出院,直至2018年11月,王女士仍拒绝出院,并欠下医院各项费用60余万元。医院无奈之下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足额缴纳医疗费及按时离院是患方应尽的合同义务

 

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患者术中发生“肠穿孔、急性腹膜炎”并发症,我院发现后予以积极的手术治疗,患者术后病情稳定,早已达到出院标准。我院多次向其下达出院通知,但患者及家属以各种理由拒绝离院,期间,还曾占据病房阻止医方收治其他病人,严重扰乱了医方管理秩序,且患方始终拒绝缴纳任何治疗费用以及伙食费、护理费。我院出于人道和保证患者生命健康的考虑,始终为其垫付上述费用。我院认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足额缴纳医疗费及按时离院是患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如对治疗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而不应采取拒缴应缴费用,妨碍病房管理等手段。

 

 

 

患者家属认为:我们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且患者现在状态不适合出院。

 

患者家属表示:患者入院是为了腹膜透析做置管,但时至今日,患者的腹膜透析还未实施,而且还短了一截肠子,腹部还有包块,我们入院时已经交纳了2万元入院押金,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应尽的责任,不存在拖欠费用。而且患者现在的身体状态不适合出院。

 

 

 

【争议焦点】

从患者与医院的表述来看,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医患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

2、患者目前状况是否适合出院?

 

 

 

 

 

 

 

1
医患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专家:医方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患方存在违约行为。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方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方,有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行治疗等义务,而接受医疗服务的患方,则有配合治疗以及在治疗终结后结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且患方还负有办理出院手续等附随义务。本案中,医方对患者进行积极治疗,直到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已充分履行相应义务,而患方拒绝出院、交纳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此外,本案系违约之诉,若患者家属对医方治疗行为存在异议,应由侵权责任法予以调整,患方可另案解决。

 

 

 

 

2
患者目前状况是否适合出院?

 

 

 

鉴定机构:诊疗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综合患者的既往病历,现场对患者进行查体结果,患者现生命体征平稳,除进行日常规律血液透析治疗及相关常规体格检查外,未再给予其他诊疗行为,由此可以推定患者已具备出院的标准。

 

 

 

 

综合意见

 

 

综合律师及鉴定机构意见。本案中,患者出现问题后,医疗机构积极治疗,患者接受治疗后,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医方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患者对诊疗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拒不缴费、拒不出院等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患者应及时履行结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出院手续等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王女士已具备出院标准,判令王女士依法办理离院手续,腾退其占用的住院病床,并给付所欠费用。

 

 

 

 

文生给您提个醒
 

 

 

若患方对诊疗行为存有异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拒缴应缴费用、妨碍病房管理、长期滞留医院等手段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其一,滞留期间也会产生相应的治疗费用,就算今后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获赔偿款也要扣除应支付的治疗费用;其二,长期滞留医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耗费了相对短缺的医疗资源,尤其在一些常年人满为患、床位紧张的大型公立医院,此举无疑妨碍了其他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损人不利己。